男足教练性侵队员判赔偿
一名陈姓足球教练,利用前往北京参加一场足球节活动时,竟对台湾青少年足球代表队中的两名学生性侵得逞,由于男学生年纪还小,却遭教练性侵,台北地院裁定教练需赔偿两名学生各80万元。
陈姓男子在2008年4月间,趁A学生和B学生参与台湾足球协会主办的少年足球“国手”培训队培训时,以足球队教练身分,分别在台北市中山区足球场及大陆北京的训练基地内,违反两名学生意愿,以手抚摸男学生阴,再以
交得逞,导致两名学生心灵严重受创,妨害两人健全人格发展。法律扶助基金会事后协助,向台北地检署提起刑事告诉,认为陈姓男子身为教练,负责足球“国手”培训,对年幼学生有保护教导义务但被告却予以性侵,导致两人心灵受创严重,应赔偿两人各80万。
台北地院审理,法官认为被告没有在言词辩论时到场,也没有提出任何书状作为声明或陈述。审酌两名学生年纪还小,足球教练的不法行为,对两人身心造成无法抹灭伤痕,精神上也承受很大苦痛。
被告身为教练应对学生照顾有加,却对学生施加性侵害,且在案发后随即出境至今未归。由于被告2008年度所得总额为29万多元,财产总额为2万多元,名下没有不动产,判被告须赔偿两名学生各80万精神抚慰金,全案仍可上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