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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小伙锤杀德国“爷爷”

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: 广州日报   发布者:姜永涛
热度26票  浏览107次 【共0条评论】【我要评论 时间:2010年1月19日 15:55

  被告辩称之所以锤杀老人是为了避免被强奸

  来自四川的21岁小伙子小杨杀了自己一向称之为爷爷的七旬德国老人PAUL之后还残忍分尸,原因是为了避免被“强奸”。日前,该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,判小杨犯故意杀人罪,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。小杨在宣判后表示服判不会提起上诉。

  由于该案涉及到男性被强奸时是否可以如同女性般进行“无限防卫”的问题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

  文/记者姜永涛

  通讯员徐兵

  出于照顾同住一屋

  小杨出生于1988年3月份,事发前在中山市一家准五星级酒店工作。他在法庭上供述称,2008年年底结识了德国老先生PAUL,去年1月份,当自己无意间谈起不在酒店提供的宿舍住了,自己要出外租房住,PAUL听说此事后就极力劝说其与自己同住。

  PAUL以前在中山一家公司的同事在法庭上证实,PAUL在2004年时也同样找了公司的男同事一块住,但是,后来被公司的同事发现他们两人的亲密照片,而且PAUL自己也不避讳同性恋倾向,后来同住者便离开了。

  据小杨称,一起住后的头几个月内,PAUL尽心尽力教他学英语,同事们都说小杨的英语进步很快。

  两人曾经发生过性关系,小杨在庭审时对此并未否认,“第一次是他趁我喝醉酒帮我手淫时得逞,后来每每都是他灌醉我,或者趁我喝多了下手。”小杨自称“深以为耻”,期间数次搬走,后来经不住PAUL一再哀求又搬回去了,“主要是考虑到他一个快70岁的老人家,腿脚不方便,而且没有人照顾,所以才搬回去的。”

  举锤杀老人不属防卫过当

  小杨在法庭上如此叙述杀人经过:2009年7月12日中午,当我正在午睡时,PAUL到我床边摸其下体,并想把他按在床上,两人为此发生争吵,我避至厨房后,PAUL紧随而至,我拿起厨房内的一把铁锤护在胸前也无济于事,当PAUL步步紧逼时,我向PAUL的左太阳穴猛击两锤,致其倒地死亡。

  7月14日,当我回到住处发现已经有较大的异味时,便实施了分尸计划。7月22日,小杨在酒店的员工宿舍被公安部门抓获。

  小杨的辩护律师殷玲认为,应该据此情节认定小杨为防卫过当。但是法院认为,PAUL虽然对小杨逼近,但对方年近七旬,身高也只有170厘米,更兼腿脚有病,又是赤手空拳。

  而小杨则年仅20,正值年轻力壮,又手持铁锤,即使不能制服对方,也有足够能力逃脱。在这种情况下,小杨用铁锤猛击对方头部,更在其倒地之际再击一锤,并不具有防卫性质。

  法院认定老人“有一定过错”

  对于小杨所称的“强奸”一事,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予以明确认定,不过,法院认为小杨属故意杀人论罪应处死刑的同时,“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,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的过错”,而且,鉴于小杨属于初犯、偶犯且认罪态度好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此官司涉及男性

  被强奸问题而备受关注

  小杨的辩护律师殷玲表示,小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,不会提起上诉。据了解,殷玲在法庭辩论时为小杨所作的辩护为有罪辩护,其主张男性也有性尊严,因此,其主张小杨应该被判故意伤害罪或者防卫过当。

  不过,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未对男性遭到强奸的防卫程度予以明确。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崇岳认为,如果小杨是女性,其他过程与本案完全一致,则法院基本上会认定对方正在实施强奸犯罪行为。

  因为刑法第20条规定:“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”

  “如果相关证据能够证明PAUL正在对女小杨(女性,这是前提)实施不法性侵害,而且这种侵害行为非常紧急,此时,女小杨为制止强奸行为,而击打PAUL致其死亡,属于该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情形,那她可能会被判处无罪,至少,法院会对女小杨减轻处罚。”吴崇岳说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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